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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4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2
【实施时间】 201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开展高性能混凝土示范工程,积极推进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依托高性能混凝土研发机构的技术优势,重点选择具有生产、科研实力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示范,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实际工程中逐步示范推广,寻找合适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手段。通过试点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示范引路、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四)积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加大高性能混凝土的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符合我市实际的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示范项目和相关产业企业,加快研究和建立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加快高性能混凝土产业化发展。一是在我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二是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指粉煤灰、煤矸石、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比例不低于30%的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鼓励其到经信部门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可免征增值税;三是对促进高性能混凝土发展应用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高性能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混凝土半成品质量针对不同季节和使用数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检,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予以公示,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对使用不达标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及施工过程不规范造成的不合格结构工程,将责令整改返工,并实行“问责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大高性能混凝土学术和技术交流,积极宣传示范工程的技术和管理等成功经验,并依托专业研发和培训机构,对生产、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方进行高性能混凝土知识培训,对商品混凝土站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高性能混凝土配制技术上岗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设计、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应当注明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应取得建筑业混凝土搅拌资质,具备生产高性能混凝土的技术、人员、设备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同时,各工程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的数量和品种应建立严格的使用档案,报市建委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备查验。

  

  (三)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合同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变化时应及时通过试验调整确定配合比。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确定后,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由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审查确定无误后方可生产,以确保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可行。

  

  (四)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水泥、砂、石子、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批次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五)高性能混凝土出厂时,应进行稠度(包括坍落度、塌落扩展度)、拌合物性能、强度等方面的检验。

  

  (六)高性能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货检验,留置混凝土试样,并做好标识和检验工作。

  

  (七)建设、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高性能混凝土浇筑过程质量监控,认真做好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工作,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附件:

  
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张国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

  

  副主任:刘晓莉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院长

  

  孙兆雄原新疆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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