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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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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部门要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监督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检,提高抽检频次。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经营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餐饮服务、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整治工作一是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严格药品生产经营准入标准,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等可用作"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料来源、生产使用情况及库存原料管理情况,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我市原有蛋白同化制剂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严查经营资质、购进和销售渠道,查清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三是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标签、说明书等专项检查。加大保健食品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率,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探索其检测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五)商务部门切实开展肉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六)工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适时召开全市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和产业发展行业协会会议,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五、工作安排

  利用1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30日-2011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并迅速行动,立即部署,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宣传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7月1日-2012年3月10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要加强督查,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

  (三)考核评估阶段(2012年3月11日-2012年4月10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能够切实反映整治效果且操作性强的专项行动考评方案,认真组织考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专项整治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牵头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予以责任追究。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要在本方案下发两周内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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