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接上页]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发现违法制售食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检测资源在不同部门间的应急调配,切实加强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工作。建立社会信誉评价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年底前,建立全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在每个乡镇和行政村聘用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协管员,前移监督关口,延伸监管可及范围。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制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同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本地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本地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谣言和不实消息要及时澄清,对恶意炒作的要追究责任。

  (六)开展督查考评,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督查。要定期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安办报送,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一周内,要将本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安办,重点报送专项整治统计报表、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市食安办要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各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考核。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略)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略)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略)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略)

  6.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统计报表(1-4)(略)

  

  附件3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 enbuterol hydroc hl ori 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