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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

[接上页]


  (一)进一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企业,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税收政策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进一步加大落实其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税收政策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搭建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产业对接平台。每年举办一届中国(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与风险资本对接推进会,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与风险资本对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试点等服务模式创新。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制度,鼓励和引导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三)激励各类人才转化科技成果。

  

  加强高新技术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点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在其他单位进行智力转化活动。

  

  高校、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实施转化;如果科技成果形成一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前两个月告知本单位后,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其中,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可将3至5年内形成的利润按最高可达到5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经与单位协商同意,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65%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四)政府采购鼓励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财政性引导资金采购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制度。本方案形成的重点产品,特别是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并且具有明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产品,全部列入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的重大装备、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清单,作为政府采购重点予以支持。

  

  积极落实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加速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五)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作用。

  

  推进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搭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载体。充分发挥园区、基地对科技成果集成、孵化、融资以及高端人才聚集功能,吸引科技成果转化各要素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聚集,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格局。

  

  附件: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分工方案(2011— 201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分工方案(2011— 2015年)

  


  为切实保证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务求取得重大实效,根据《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 2015)》,特制定分工方案。

  

  一、组织构架

  

  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另文下发),负责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相关单位、部门组成的专设工作执行机构和由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的综合咨询评审专家委员会,形成公开透明、科学决策、统一管理、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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