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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高应急等级。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当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事态扩大或原定响应等级偏低、响应措施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请上级部门支援,以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危害。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报告方式与内容。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自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邮件等形式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企业概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事故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事故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互联网邮件或书面形式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过程分析、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四)指挥和协调。 参与事故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能力控制范围,应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发生涉外、涉台、涉港澳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时,报请市政府协调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通报与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1)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 (2)新闻发言人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再发布具体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对一般性事件,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发布信息;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造成的影响。 (3)对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特点,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受灾群众宣传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确定相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 (七)终止响应。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评估确认无继发、衍生事故的可能,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筑施工突发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