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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二)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四)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时、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六)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九、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队伍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十、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