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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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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转人员复核。

  市“两税”领导小组将汇总审核后的市、县划转的人员意见(含本方案规定需填报的附件1-3),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复核,由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定意见。

  4.划转人员公示。

  根据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市县财政、地税部门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本辖区拟划转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参加工作时间、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中对拟划转人员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核实处理。公示情况及核实处理结果,逐级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5.划转人员编制核定。

  根据实际公示划转人员数, 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汇总,报省编办。省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核增市、县地税局编制,同时核减市、县财政局编制和所在地行政编制总额。

  市财政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县财政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划转,如需划转的,要报经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划转的编制核减财政部门的领导职数,相应核增地税部门的领导职数。

  6.设置“两税”机构。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两税”征收中心,具体机构编制事宜按省编委会2011年第1号会议纪要执行。

  7.接收“两税”人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程序批复下达“两税”划转人员名单。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划转人员名单,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行政、事业人员划转等手续,市、县地税局接收划转人员。

  上述划转的行政和事业人员档案资料,由所在地财政局按要求整理好后移交至同级地税局。

  如发现上述人员划转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人员划转资格,无条件予以退回。

  财政“两税”征管机构中不能随职能划转到地税局的人员,由市、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妥善安置。

  8.事业岗位设置管理。

  “两税”划转任务完成后,省地税局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以及省编办新核定的事业机构、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制定市、县地税局“两税”征收中心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划转的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划转征管业务。

  划转征管业务主要包括征管资料移交、税款处理、征管软件处理、部门协作、发布“两税”征收公告等。

  1.征管资料的移交。

  市、县地税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各种征管资料移交工作,包括各种政策法规文件、税源和税款征收、减免、尾欠台账、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归集、清册,完整移交至地税部门。征管资料应包括电子和纸质资料两种形式。

  2.税收任务衔接和税款处理。

  市、县地税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熟悉征管业务、征管方法和控管措施,分析“两税”任务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今年的“两税”收入计划;要主动做好与同级国库的“两税”收入对账工作,做到税款底数清楚。财政部门应在地税部门征收“两税”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同时将未使用完的票证进行登记、缴销。“两税”划转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两税”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3.征管软件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现有“两税”征管软件完整地移交至各级地税部门,业务划转后地税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暂时沿用该软件,待省地税局相应软件开发升级后,再使用新软件。

  4.部门协作。

  “两税”业务划转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协税护税关系,确保“两税”划转后“先税后证”制度继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和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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