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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财资规[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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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出让、转让的文件。

  

  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7.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材料: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基本情况、交接程序等,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捐赠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换的申请材料: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6.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7.对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8.国家、省、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9.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的申请材料: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4.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应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5.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文件。

  

  6.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损的申请材料:

  

  1.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因丢失、被盗或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被投资、担保(抵押)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担保(抵押)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担保(抵押)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还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而报损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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