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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林区民生保障政策。继续对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负担的在职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保险给予补助。依据国有林业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以2008年各市(州)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30%安排补助资金。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林木种苗站、森防站和木材检查站的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不纳入五项保险补助范围。按照天保一期工程政策,省财政继续对国有林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补助。继续对国有林业单位负担的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给予补助,教育经费每人每年补助3万元,医疗卫生经费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符合现行就业政策的国有林业单位代管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关心森工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特殊困难;对跨行政区域的森工企业职工问题,相关市(州)要加强衔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林业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妥善处理由实施单位代管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推进工程区林业改革发展。推进国有森工企业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兼顾社会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加快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培育天保工程接续和替代产业,加快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特色产业,依托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业,进一步调整林区产业结构,带动工程区农民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持续稳定增收。 四、加强天保二期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继续实行天保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天保工程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创新管护模式,完善市(州)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林业部门具体操作、相关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度,继续开展工程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考核,坚持每年签订天保工程政府、部门“双向”目标责任书。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对工程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强化工程管理。科学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兑现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善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券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工程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信息统计报送等基础工作。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程管理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将工程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工程管理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加强工程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天保工程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管理水平,预防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发生。加强林业科技支撑,强化森林资源监测评价,积极运用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督导检查。完善工程核查制度,继续开展省级复查、市(州)级抽查、县(局)级自查工作。坚持天保工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大检查。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工程政策兑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天保工程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加强审计稽查,杜绝工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完善工程考评办法,对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