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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电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川国土资电发〔2011〕80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103号),就进一步规范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提出了新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整体延后一个月”的要求,全省工作时间做如下调整:7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厅报送初步成果数据及工作报告。需上报的成果数据包括:《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和《军用土地登记表》。6张纸质汇总表及《军用土地登记表》须由填表人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经市(州)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名确认,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上报。《军用土地登记表》以邮政机要件单独上报。7月31日前,省厅将汇总成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8月10日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检查,向省厅报送检查工作报告、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文件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地块、图斑审核台帐》、《拆除复耕核查认定台帐》、《违法用地查处整改补办手续台帐》和《重大项目制止、查处、报告、补办手续台帐》。

  

  8月15日前,省政府组织验收。9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督查、验收意见完成整改查处工作,向省厅报送最终认定成果数据和工作总结。9月30日前,省厅将汇总成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10月1日后,省政府根据验收认定数据和国土资源部部署,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

  

  二、政策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政策的时间期限不变,仍为“2011年6月30日前”。

  

  一是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认定且在6月30日前出具证明文件,并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是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各地务必及时跟踪报件审批情况,及时取回用地批文。

  

  三是要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的监管和服务。在实施问责时,将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没有办理相应用地手续的,要按违法用地认定、查处、填报和统计。但在后期开展排序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五是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数据应按照国家批准的行政区划,以县为单元进行填报。如行政辖区内存在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后具有实际土地管辖权的行政单元,如开发区、农垦、森工等机构,按实际土地管辖权确定数据填报单元。市、县政府擅自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等,不能作为数据填报单元。

  

  六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处理。目前,部分地区正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的要求,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村庄复垦、建设用地置换等用地进行清理,为防止重复安排工作和统计,已纳入清理范围的用地不再纳入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范围。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填报时在“是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用地”栏目选择“是”,相关用地单独统计汇总,不计入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三、抓好特殊图斑举证工作

  

  一是及时申报增补图斑。对能够通过举证证明确实属于2010年度实际建设占用,但未纳入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地块,可申请作为增补图斑,在7月15日初次上报数据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单独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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