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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3、病人管理。为患结核病、哮喘、糖尿病、过敏性疾病等疾病的学生和随班就读的残障儿童建立专门档案,进行规范化的病人管理。

  

  4、学生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开展学生健康相关行为、心理卫生以及学校课桌椅、教室照明等影响健康因素的监测与管理。

  

  5、学校传染病防治指导。指导落实重点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急性结膜炎、沙眼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开展免疫预防查漏补种工作;开展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开展晨检和巡检、因病缺课缺勤网络直报和传染病报告等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6、学生常见疾病干预指导。开展学生营养和膳食管理;开展肥胖、视力不良、龋齿、贫血、蛔虫和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干预;开展学生龋齿和视力普查;为适龄儿童提供如窝沟封闭、预防性充填等适宜预防技术服务。

  

  7、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包括青春期性教育以及家庭健康指导和干预等。通过开展健康促进,联动家庭和社区,对学生不良膳食、缺乏体育锻炼、吸烟习惯、不安全性行为等健康危险行为问题进行综合干预。

  

  8、学校日常卫生管理。开展包括晨检和巡检、传染病发生后的处置、消毒隔离、食品安全、营养膳食、饮水卫生、教学生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与运动场地和设施的管理等。

  

  四、职责分工

  

  长期以来,本市的卫生和教育部门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通过“医教结合”的密切配合,教育和卫生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规范服务和工作机制,为深化“医教结合”模式奠定扎实基础。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辖区内各类学校“医教结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室建设,从政策上保障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的“医教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与卫生部门沟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教结合”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培养和待遇等保障政策。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各项工作,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和考核办法,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的“医教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专家指导组,开展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医师入校并指导学校卫生人员开展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教结合”的效果评估。定期与教育部门沟通“医教结合”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学校卫生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按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制度、人员、场地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建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卫生员等参与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医教结合”的具体实施和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参加各项培训,落实“医教结合”的各项措施。

  

  (四)医疗卫生机构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做好“医教结合”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监测评估、技术培训,组织医师入校开展学校卫生服务工作。做好质量控制、考核评估和信息报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开展“医教结合”要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学校负责、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工作联动措施,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建立工作网络和明确工作制度

  

  卫生部门建立包括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三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眼防牙防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的工作指导网络。教育部门建立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托幼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的工作实施网络。明确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专业人员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三个层面的责任人员的对应关系和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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