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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建立由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联络员、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编写工作简报,协调推进“医教结合”工作。

  

  各类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下,具体实施各项学校卫生和健康保健措施。建立由校长、教务负责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进校园医师、班主任和其他任课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确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目标、实施策略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开展基线评估和确定工作重点

  

  各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学生缺勤缺课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学生、居民健康档案等资料,结合专项调查工作对辖区、学校的学生健康水平和健康需求定期进行评估,编制辖区学生健康白皮书,确定本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领域。对现有的涉及学校卫生的工作资源和工作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掌握实际情况,确立发展目标,整合现有资源,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模式。

  

  (三)建立“一校一医”模式和实现“医教结合”

  

  按照“一校一医”的对接模式,由区县卫生局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包括全科医生、妇保医生、儿保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和卫生专业人员等组成的团队或责任医师与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和学前集中看护点进行对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时、定点、定员进校园开展学校卫生服务。各区县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生进校园”工作方法,实现医教紧密结合。对学前集中看护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等学校卫生工作相对薄弱的机构要派驻有经验的专家加强指导。

  

  进校园的专业医生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具体的医疗卫生和保健业务上的实践工作指导,必须保证至少每周一次与对接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直接沟通,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及时处理紧急状况。

  

  (四)加强规范培训和建立考核制度

  

  各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本辖区“医教结合”的工作内容和规范,组织专家对有关的卫生专业人员、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开展工作。建立进校园医师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专项管理制度。同时,通过教师、学生与家长的抽样问卷调查,将考核结果与评价结果分别反馈给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作为单位考核与年终评选奖励的依据。

  

  (五)实现“三个及时”和建立“生命绿色通道”

  

  学校在进校园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加强晨检和巡检,实现患病学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送诊。与学校对应的医疗机构为病重学生开辟救治的“生命绿色通道”,提供温馨化服务。在晨检和巡检中发现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可疑事件,学校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六)依托信息化平台和完善健康监测

  

  各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利用辖区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工程、学生因病缺勤缺课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和学校卫生信息化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学生屈光发育、口腔档案等在内的学生健康档案,实现托幼机构与中小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的贯通,逐步实现家庭、学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机构以及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源互换、互通、互享,提升学校卫生服务内涵。完善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开展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逐步形成工作高效、反应迅速的社区、学校、家庭联动机制,实现学生健康校内校外的全程管理。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各区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健康教育先行的理念,动员全社会积极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卫生与教育专业机构的平台作用,联合街道、乡镇政府、学校和托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编制、制作各类宣传资料和健康读本,开展对校长、老师、学生、家长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医教结合”是一次突破体制机制的尝试,一种模式的创新。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教育、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学校、家庭、社会广泛参与,“医教结合”必将成为本市医改和教改的聚焦“亮点”之一,为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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