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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快速检测方法的应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初步筛查的检测手段。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和样品并做出说明;提供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专家根据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的特性,提出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方案。技术审评应在3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审评专家的验证方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指定相应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试验。验证试验应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评专家根据验证试验的结果,对申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评,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审评专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查、审评和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的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应当定型并通过鉴定,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三)申请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相关鉴定证书或技术证明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检测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申请方法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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