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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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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今后,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和中央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对于上述保留的中央财政票据,将继续创造条件,逐步予以归并。

  

  三、切实做好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的准备工作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时间。为充分消化中央单位已领购的财政票据,尽量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单位可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做好归并财政票据清理登记工作。中央单位应将上述废止和归并的中央财政票据,分为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合计收费金额,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票据中心检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对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交票据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上述清理登记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做好财政票据管理软件更新工作。已经采用电脑开票的中央单位,应提前做好财政票据管理软件的升级、更新工作,确保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按程序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一)首次领购。中央单位首次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购理由、申购财政票据的名称、数量、用途等,由票据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核准。中央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二)再次领购。中央单位再次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时,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金额等,到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和领购手续。票据中心对已使用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根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合格的,先予票据核销,再发放新的票据;检查不合格的,暂停发放新票据。

  

  中央单位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中央单位在办理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五、加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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