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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

[接上页]


  中央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填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各种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

  

  中央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财政票据领购证》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媒体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票据中心备查。

  

  六、确保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央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财政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完整记录财政票据库存、领购、分发、使用、核销、销毁及票面金额等信息,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中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段顺序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由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收回并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向票据中心提出票据销毁申请,由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

  

  七、不断强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为。中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式样(略)

  

  2.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工票)式样(略)

  

  3.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式样(略)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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