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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已经2011年5月30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投诉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投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行政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投诉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设在同级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投诉工作。 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 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根据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受理范围及受理形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行政许可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期限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 (六)违法收取行政许可实施或者监督检查费用的; (七)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违纪的情形。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投诉,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法定时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复实施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其他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