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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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