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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7月份以来,贵州、广西煤矿连续发生2起重大水害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7月2日9时30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当班下井31人,事故发生后8人安全升井,23人被困井下。该矿属私营企业、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时值丰水季节,地下水位上升及水量增大,采矿活动破坏了煤层隔水层,导致强含水层与采空区连通,矿井二级排水水泵损坏,不能继续排水,矿方组织人员下井堵水和维修排水设备时,原采空区挡水墙突然溃水,造成正在井下作业的人员被困。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基建期间采用4级排水,排水系统不完善,缺乏抵御水害的能力;二是在大雨之后,没有认真排查消除水害隐患,盲目急于组织生产。 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发生采空区垮冒溃浆事故,事故当班下井71人,事故发生后49人安全升井,已造成4人死亡,仍有18人被困井下。该矿为港资企业,核定生产能力7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采用倾斜长孔爆破法开采急倾斜煤层(倾角81度),造成-200米水平以上留下大量采空区;保护煤柱裂缝与地面联通,雨水泥浆渗入;事故前出现强降雨,地面地势低洼处雨水汇集和渗漏,导致凹陷区域压力增大,采空区垮冒,造成地表大面积塌陷、泥浆溃入井下巷道。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安全意识不强,对雨季防水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暴雨期间停止生产的规定,过早恢复生产,且下井人员过多;二是对采空区造成的水害隐患没有超前治理。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查明原因,通报各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6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近期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投入不足等。二是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矿井防治水必备的基础资料、图纸、台账不健全,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制定的防治水措施没有针对性。三是防治水措施不落实。一些矿井没有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盲目作业。四是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对影响矿井安全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堤防工程等巡视检查不够,暴雨洪水期间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对水害隐患底数不清。六是发现透水征兆后未立即采取撤人措施,缺乏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督促企业切实执行防治水法规标准,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二、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重点做到“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清楚;三查矿井地面及井下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到位,矿井防治水措施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对采空区积水隐患是否及时治理;四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五查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是否停产撤人,是否有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险情应急预案。煤矿企业要制定水害防治自查方案,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跟踪检查,督促落实领导责任、检查责任、整改责任,确保切实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