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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调[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在雨季“三防”期间派专人观察水情,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督促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采取防治水措施、重大隐患未得到治理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将对贵州、广西上述2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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