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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第七期、第八期和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7,国债代码:11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2011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8,国债代码:11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和2011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9,国债代码:11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现就第七期、第八期和第九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第七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70%,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43%,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00%,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7月10日至7月23日,2011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于2012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八期和第九期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和2016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三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三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参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行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三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行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行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地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行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需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行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了该行该期国债单笔申请上限的70%,则于次日自动停止该行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停止该行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力。 (六)对于销售进度明显缓慢的银行,财政部有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日终销售情况,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第七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3.3‰,分配比例为:各行3‰,国债登记公司0.15‰,财政部0.075‰,中国人民银行0.075‰。第八期和第九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4.3‰,分配比例为:各行4‰,国债登记公司0.15‰,财政部0.075‰,中国人民银行0.07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1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各行提前兑取手续费率为兑取本金额的1‰。 (二)从2011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和第九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九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三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