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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库[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第七期、第八期和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三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

  

  (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三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期为准,7月10日-7月16日的发行款于7月18日上缴,7月17日-23日的发行款于7月25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七期缴款账号:277-11407

  

  第八期缴款账号:277-11408

  

  第九期缴款账号:277-11409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1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三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行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行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如三期国债某个业务截至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则各行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间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清算日的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11日,7月18日,7月25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至日分别为:7月10日,7月16日,7月23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各行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国债登记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国债登记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通知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行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行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三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三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1

1001

工商银行

29.7%

21

1025

齐鲁银行

0.3%

2

1002

农业银行

12.0%

22

1026

青岛银行

0.3%

3

1003

中国银行

12.0%

23

1028

成都银行

0.4%

4

1004

建设银行

16.1%

24

1030

西安银行

0.4%

5

1005

交通银行

3.0%

25

1034

富滇银行

0.4%

6

1006

中信银行

1.5%

26

1035

哈尔滨银行

0.3%

7

1007

光大银行

2.0%

27

1037

宁波银行

0.2%

8

1009

华夏银行

0.9%

28

1041

徽商银行

0.4%

9

1010

浦发银行

0.8%

29

1055

长沙银行

0.2%

10

1011

兴业银行

1.0%

30

1059

南昌银行

0.3%

11

1012

招商银行

2.0%

31

1063

汉口银行

0.4%

12

1013

深发银行

0.7%

32

1075

大连银行

0.4%

13

1014

民生银行

1.0%

33

1084

乌市商行

0.4%

14

1015

北京银行

1.2%

34

1100

恒丰银行

0.3%

15

1016

上海银行

0.9%

35

1102

晋商银行

0.4%

16

1017

南京银行

0.7%

36

1111

江苏银行

1.0%

17

1020

广发银行

1.0%

37

1114

包商银行

0.3%

18

1021

天津银行

0.6%

38

5008

邮政储蓄

4.3%

19

1022

河北银行

0.4%

39

5011

北京农商行

1.0%

20

1023

杭州银行

0.4%

40

5014

上海农商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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