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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路基工程必须分层检测分层验收。 4、沥青路面必须进行沥青总厚度和分层厚度检测。 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验收资料应与施工同步,资料内容应真实、详细完整。 6、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维保协议,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予以修复,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管负责,并承担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监理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现场监理人员,并保证现场监理监管体系正常运转。 2、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验收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未经检验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有权对所监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三渣/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 4、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应及时上报监督机构。 (五)所有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办法另行制订)。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有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养室或标养箱。 2、试验检测必须按规定的频率实施,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压实度、弯沉值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应扩大检测面,对结构质量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必须研究方案,进行加固或返工处理。 3、单跨超过40m或总长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动静载等试验。 (六)接收管理单位对市政道路工程移交后的使用质量负责。 1、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接收,并签署《接管协议书》。 2、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确定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加强市政道路的养护。 3、在项目质量保修内,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4、各接收管理单位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回访手续。 二、严格过程质量控制,推行施工过程影像存档 建设各方应严格实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重要分部(子分部)的质量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排水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路面结构施工进行验收。 (二) 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加强隐蔽工程影像(数码照片或视频)存档工作。所拍摄的隐蔽工程相关影像应进行光盘刻录留存,作为竣工技术资料一并上交城建档案馆留存。 (三)隐蔽工程影像拍摄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影像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并重点做好以下影响道路质量的关键环节的影像留存工作: 1、沟槽开挖完毕后,对地基基础进行拍摄,对与勘查不一致的情况,应有处治前后的对比影像; 2、有砂护管要求的覆砂后进行影像拍摄;管道严密性试验时的影像拍摄; 3、土方每层回填后的影像拍摄; 4、桥台台背的地基处理及分层回填拍摄。 5、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三渣混合料、沥青混合料进场及摊铺前后影像拍摄; 6、凡实施见证取样、试块制作、埋设钢筋笼和功能性试验的,监理应全程旁站并拍摄影像存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加大对市政道路的巡查、抽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市政道路质量通病的治理,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市政道路工程实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