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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进行查处。 (二)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未按施工规范实施的施工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备案的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实施工程现场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纳入黑名单,并通报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凡列入黑名单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个月;经整改产品恢复使用后,一年内再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年。 (四)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进行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 (五)加强对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特别应对整改销项情况予以检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道路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应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建设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健全市政道路工程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