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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频次和比例由市级畜牧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定。 五、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六、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瘦肉精”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肉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 此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