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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