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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法字[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6、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性,持续不断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法律颁布实施日等,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特殊纪念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特殊宣传期;《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周年,《商标法》颁布实施30周年等纪念日,开展专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以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等重大事件为契机,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以新法修订、出台为契机,重点做好《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六五”普法办公室,承担全系统普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六五”普法规划,选编供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一使用的普法教材和宣传资料,组织、安排全系统普法学习,指导、协调全系统普法工作,并负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健全相应的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保障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教育培训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全系统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类媒体承担法律法规的宣传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水平。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健全普法工作情况交流机制,促进普法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将工商行政管理公职律师纳入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讲师团,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作用。

  

  (四)落实经费保障。全国普法办要求各级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争取把普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底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五年普法规划或者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或者实施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至2015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围绕总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表彰活动。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组织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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