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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就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广东省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城乡低保对象; (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则上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三)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或因生前户籍地无殡仪馆(火葬场)而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补助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补助。 四、资金渠道 各地要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落实。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结算办法 (一)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解决。 (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