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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55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引起的蔬菜市场异常波动,保证我市主城区冬春蔬菜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我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北方设施蔬菜的发展和“南菜北运”体系的建立,市场上一年四季均有鲜菜销售,城市居民消费习惯也发生很大改变,基本上少有存菜。而冬春两季是我市的蔬菜生产淡季,也是影响蔬菜运输的突发自然灾害频发期,容易出现供应偏紧、价格上涨情况,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完善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冬春蔬菜储备各项工作,确保冬春季节蔬菜供应和价格平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思路及目标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为指导,立足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保障民生,以保证冬春蔬菜供应、满足应急需要、平抑菜价大幅波动为目的,坚持市场化运作,依托骨干企业,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适当补贴”的方式,建立储量合理、管理严格、投放及时、运转顺畅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做到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确保蔬菜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储备品种、规模和期限

  1.储备品种:大白菜、圆白菜、白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6种常用易储存品种。

  2.储备规模:7500吨(按每人每天消费蔬菜05公斤,市区300万人口5天的消费量储备)。

  3.储备期限。自12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储备期,共计121天。12月1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

  (二)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销售

  1.储备方式。由市级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2.储备动用。储备蔬菜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致使蔬菜市场出现脱销断档趋势;市区蔬菜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供应偏紧时;其它需要动用的情形。

  3.储备调拨。储备蔬菜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蔬菜储备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储备销售。储备蔬菜实行定点、限量、挂牌销售。

  (三)承储企业的认定

  1.承储企业认定。按照先近后远、远近结合和具有较强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仓储能力、销售网络的蔬菜经营企业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非本市企业除外)。承储任务可由多家企业承担,但原则上不超过10家。

  2.承储企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适合蔬菜储存的冷库或常温库且拥有其使用权,仓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具有与承担的储备菜规模相适应的运输投放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承储企业和蔬菜储备的管理

  1.与承储企业签订《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委托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授予承储企业储备库“石家庄市蔬菜储备库”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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