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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洪府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2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2011年度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76.4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妥善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垦办)

  

  3.继续全额资助全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率100%。确保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90%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4.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选择性参保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5.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提升

  

  6.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3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4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11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4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4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4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7.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8.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9.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1.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继续实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工作。探索提高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保障水平。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全面提高救助水平。将资助参保参合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继续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13.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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