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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 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整治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和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 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工作范围 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本市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 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6.不执行《上海市安全评价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违背本市评价机构自律公约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 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信息化建设,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进一步 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 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 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