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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54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源配置


  第三条  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  按岗位设置标准配足教职工队伍。专任教师要全部具有教师资格,小学教师本科学历达到4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到85%以上,学科和职务结构合理。

  

  第六条  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规收费。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七条  制订学校发展规划,规划落实有保障措施。

  

  第八条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及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保证学生享有均衡的受教育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构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校舍、设备设施、食品、消防、治安、交通、校车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

  

  第十二条  建立与家庭、社会沟通及资源共享的制度与机制,发挥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引导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办学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市教委年度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结合学生需要和学校特点,制订学校课程计划,对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做出合理安排,开展学校特色学科建设与特色活动。

  

  第十四条  制订有效实施学校课程的管理制度,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组成的学校课程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整体规划课程教学。以“两纲”实施为主线,强化学科育人功能,开展有针对性、有实效的专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学校为主阵地,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相互衔接与融合。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和学生实际制订教学计划,优化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基本环节,强化备课、上课、作业和评价的一致性,探索学与教的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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