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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评估内容和方法

  

  (一)评估内容。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宁教基〔2010〕324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精神,评估涉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入学机会(普及水平)。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率、巩固率达到规定标准,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得到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农村留守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到妥善解决。

  

  2.办学条件。基本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大部分完小、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体育运动场馆、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寄宿设施、教学仪器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等基本达到规定标准,学校之间无明显差异;所有学校和教学点无d级危房,校舍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3.师资队伍。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并达到学历要求,高一级学历教师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学校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学校之间教师学历水平、高级职称教师比例无明显差异;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4.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不明显;学校可有效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能开出具有特色的学科课程、社会实践课程、校本课程等;学习困难学生得到有效帮扶。

  

  5.办学行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得到切实保障,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择校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形成现代学校制度,无任意增减课时、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行为,无以考试成绩公开排队、办重点校(班)现象,无违规乱收费行为;校园安全卫生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形成优良的班风、校风,校园文化积极向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有序。

  

  (二)评估方法。

  

  1.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采用百分制赋分的办法,凡总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即可认定该县(市、区)实现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总分高于75分但低于85分的,可在次年对不达标项目进行复验,如达标就可认定该县(市、区)实现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低于75分的,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

  

  2.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照《基本标准》制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计划,在学校均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申请市政府进行初评,经市政府初评认为达到基本均衡的,由市政府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评估验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申请,适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验收。

  

  (三)表彰奖励。

  

  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达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并实施以奖代补,每个县(市、区)奖励40万元。

  

  政府区体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农村留守儿童、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复核认定,对通过复核认定的县(市、区)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授牌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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