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诉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研究,制订对外经贸和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运作、有效应对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提高我市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上报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指导与援助。开通“12330”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热线,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组织、协助及服务力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四)发展中介服务,建设公共平台

  

  统筹规划、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主要功能,既相对独立又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备、共享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面向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库,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基础网络、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建立以专利、商标和版权信息为主的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窗口,引导企事业单位在研发、出口、诉讼、技术引进等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层次利用。鼓励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分门别类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成国家、省、市、县(区)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

  

  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大力培育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间知识产权流通,实现知识产权有效转移。组织重大知识产权项目参加“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交易会”等国内外举办的大型知识产权交易会、博览会。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金融市场衔接,积极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海内外风险投资等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产业化。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上市融资。研究和推动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信托、拍卖等多种形式募集发展资金机制。指导企业在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中,加强对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核心版权、具有较高公众认知度商标等无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3.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交流合作,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力度,建立诚信机制,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有条件企业与中介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鼓励专业机构引进和借鉴国外中介服务先进经验和运作模式,积极向本地企业推介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桥梁作用。

  

  (五)优化人才培养,壮大人才队伍

  

  1.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充分利用国家、省知识产权培训平台资源,邀请专家、学者来我市举办讲座,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在全市各级行政学院开设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或专题讲座,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知识产权观念、战略动向、法律制度等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知识产权意识、提高驾驭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制订并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启蒙和基础知识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开展大、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适时出台学生专利授权升学加分政策。将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在全市确定一批知识产权培训和实习基地,逐步建立全市知识产权培训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2.加快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坚持学校教育与在职教育相结合,知识普及与专门培训相结合,加快培养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技术和法律兼备的专利工程师、知识产权实务操作人才,以及从事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专利检索、纠纷处理、合同谈判的中介服务人才。实施以企业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采取自主培养与合作培养、系统培养与分类培养、长期培养与短期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大政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建立相应培训计划。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与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