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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商务局 2011年7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5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1、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我市范围内具有对外劳务外派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必须由商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含技术和管理人员)。公安机关在受理对外劳务事由的出国申请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备案手续。 2、严格审核对外劳务备案材料。商务部门在为外派劳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以及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如已签订)。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3、加强外派劳务企业资格管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具有外派劳务资格,并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严禁企业或个人擅自或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4、规范外派劳务招收行为。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境、境外居留、工作许可等合法手续,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务工手续。 5、严格执行外派劳务收费规定。外派劳务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及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因此向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其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三、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6、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劳务人员到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法律、应急等培训,并取得由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颁发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不得赴境外务工。外派劳务培训由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未经认定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外派劳务培训。 四、强化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 7、强化境外风险防范。外派劳务企业应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外派劳务企业要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8、强化境外管理责任。外派劳务企业批量外派劳务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带队随行,与境外雇主衔接好合作关系,安排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外派劳务企业要建立境外劳务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对在境外恶意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系统 9、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商务部门要牵头加快建立对外劳务人员信息统计系统,登记外派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全市外派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基本统计台账。 10、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企业、个人,商务部门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市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警示管理。加强对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管理,对曾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个人,有关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企业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