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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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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推进对外劳务信息管理资源共享。市商务、投促委、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信息交流沟通,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形成互动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对外劳务管理信息平台。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

  

  12、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强化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按章查处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直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

  

  13、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登记和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由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虚假广告宣传。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七、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切实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投促委、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委和外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有力、充满活力的对外劳务管理机制。

  

  15、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市级管理的外派劳务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置;其余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八、严格责任追究

  

  1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本意见由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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