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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积极调解民间纠纷。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牵头,成立以老党员、老干部和德高望重的居民代表等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成立楼道党小组,协助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尽量让问题和矛盾不出楼组。社区工作者应经常走访本社区居民,及时收集、整理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并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设置社区警务室,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综合治理社区违法行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要经常接待处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不稳定事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八)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应急管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文明创建等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居民总数的60%;配合做好低保入户调查、群众评议,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服务工作,劳动就业服务和社区居民的社保医保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建立社区“慈善超市”,对困难群众的帮扶率达到100%;鼓励社区志愿者经常为孤寡老人、病困家庭和社区环境保护提供义务服务;设置社区服务热线,整合社区医疗、家政、维修、养老等各种社区服务信息,及时、便捷服务居民;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社区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

  三、强化城市社区建设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社区运行机制。抓住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上下同心,各方支持,形成促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努力提升我市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一是县、乡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社区建设,调配专人负责,从组织领导上为社区工作提供保证。社区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占到5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工资补助由本县区自行确定;二是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被免职、撤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内定、抽调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选拔、考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方法,对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照顾。

  (十)加大投入,改善社区硬件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解决我市社区办公用房紧缺的问题。将社区办公、服务(含社区警务室、居民活动场所等)用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建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由城建部门按社区所辖区域选址,进行统一设计,社区办公室、警务室、民主议事室、文化活动室要按要求达到“四室合一”的标准,整体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与此同时,着手解决社区办公经费问题,结合本县实际社区办公经费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长。县政府要将以上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审计法》、《会计法》的规定,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初纳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一年一审,以确保社区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得当、有效使用。已建成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准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对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社区用房,要按照“拆一还一”原则,由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会同县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监督开发单位采取新建或资产置换的方式解决,确保社区资产不流失。

  (十一)建立多渠道的社区工作经费筹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机关作风,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社区协助的,要适当解决工作经费补助。各单位、其他社会组织需要社区代办的工作,经自愿协商、合同约定,实行有偿服务。对未签协议分派的工作任务,社区有权拒绝。社区民委员会兴办本辖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社区居民收取和向驻社区的受益单位筹集,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社区可通过开展低偿和有偿的社区服务项目,发展社区经济,补充社区工作经费。通过筹集和有偿服务筹措的社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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