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二)不断改善社区干部福利待遇。各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社区成员生活补贴动态增长机制,尽可能使社区干部的待遇和工作量相符。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三)强化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深入社区加强服务与指导,利用自身的优势,从物力、人力和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要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评议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评议会,对各职能部门服务社区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