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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1〕1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

  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

  (市城管局 市财政局 2011年6月)

  


  为促进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统一、规范管理,根据《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2号)和《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09〕128号),结合《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9〕150号)和《关于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10〕15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备案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的统一规划定点、组织收费和监督管理,并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中行使职责。所有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须经公安交巡警、物价和市政等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核定后报市城管局审核备案。

  

  二、收费管理

  

  市管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建政公司负责收费管理;区管公共停车泊位由各区城管局成立相应的管理公司(主体)负责收费管理;管理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界定。

  

  各区城管局应首先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公共停车泊位进行摸底调查,对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公共停车泊位及时进行移交接收;对暂不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公共停车泊位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并做好移交接收准备。各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从快从紧的原则,排出移交接收时间表,报市停车办备案,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督查验收。对具备收费管理条件,但仍未完成移交接收的,由市停车办协调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移交接收;对暂不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公共停车泊位应先规范停车秩序管理。

  

  三、管理模式

  

  市建政公司、各区城管局受市城管局委托按规定对公共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并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及成本回收。

  

  市建政公司负责市管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同时加强市重点工程开发利用和大型、新型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负责对各区管理公司(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向各区委派技术员指导规范收费管理行为,统一管理标准,提升全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整体水平。

  

  各区管理公司(主体)负责区管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并将公司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以及所属车位资源报市城管局;接受市建政公司的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六统一”管理模式。

  

  四、资金管理

  

  各区城管局应在每年年末上报下一年公共停车泊位收支预算,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作为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收入应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并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按月对各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运行成本进行返还,成本返还的比例为各区上缴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的55%。

  

  市财政局按季对各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进行收益分配,其中:对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滨湖区,市与区按70%和30%的比例进行分配;对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市与区按30%和7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规范操作

  

  市城管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分类公共停车泊位划线标准,并在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引进、应用立体式停车技术,提高停车资源应用效率,推广使用高科技电子收费管理系统,改进管理方式。

  

  各区管理公司(主体)建设运行的公共停车泊位电子收费管理系统应在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协调指导下做到统一形式,相互兼容。市建政公司、中心商务区要率先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2011年,市建政公司和崇安区各建成1个以上公共停车泊位电子收费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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