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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贯彻《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决定自2011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抓住当前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利用一年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猪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础管理,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坚决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检查企业“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是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建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落实禁止从高危地区进购生猪和12小时静养待宰等制度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彻底整改。积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2011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认真落实《条例》和《规划》,严格生猪屠宰市场准入。认真贯彻《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淘汰落后、减压整合、清理整顿工作。结合落实《规划》,对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必须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并按规定程序征求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继续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整顿,依法规范行业准入秩序,坚决压减、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厂(场)。进一步优化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结构布局,提高全行业规模化发展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标志牌的违法行为,查处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厂(场)内生猪注水、屠宰注水生猪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屠宰违法行为和窝点,要从重、从快、从严,坚决予以清理铲除,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发挥“放心肉”服务体系作用,提高行业监管水平。积极利用已运行的省屠宰监管技术监控终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对发现的企业违规行为,要督促企业尽快改正,并注意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列入国家“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市,要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运行管理,积极发挥系统作用,对通过系统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查处。列入国家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青岛、济南两市,要按照试点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试点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国家试点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具体措施,制定切合实际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圆满完成。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调度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整治行动月报表》。 (二)密切部门配合,发挥监管合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配合卫生、质监部门做好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配合畜牧部门加强“瘦肉精”检测,严防含“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