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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七)树立一批适度规模经营典型。各地都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树立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重点扶持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全省20个一般发展水平县,今年内都要建立一个千亩以上的高优农业发展示范片,省级以上财政从今年起连续3年每年各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三、提高适度规模经营的设施化水平

  

  (八)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山地竹林设施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健康养殖。根据我省不同地域特点,加快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各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农业设施装备生产企业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发简便易行、先进实用的设施农艺技术。鼓励科研单位、种子种苗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效的设施农业新品种,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形成我省特色的设施农业技术研发服务体系。

  

  (九)提高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物质装备水平。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对未享受省级以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集中连片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农户和合作社,市、县(区)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给予累加补助,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省内科研单位要加强与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合作,建立一批省级高优农业示范推广基地,开展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和技术培训。安排高校毕业生到有“三支一扶”计划任务乡镇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就业创业。

  

  (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盐碱地、沙洲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改变林地用途的,需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具体报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

  

  四、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和服务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并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予以专项扶持。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十二)优化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环境。抓住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培训与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引导农户到城镇就业居住。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要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和社会保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健全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畅通农户诉求渠道。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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