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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强化对适度规模经营的金融支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全面实行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果树所有权、茶园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的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各类发挥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价值的有效形式。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适度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金,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