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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情况、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条件的应修筑消防车道,保持通道畅通,夜间应有照明灯。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不小于4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在施工现场内修建消防储水池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设立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加压水泵应独立专线供电,保持加压水泵放置点和通道的照明。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消防水管必须是金属管,直径应不少于50毫米,每层应设置临时消防栓接口,每层配备一条长度不小于20米的消防水带,放置在临时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位置。 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最不利点消防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1.5公斤),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