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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建质[2011]617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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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

  (四)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五)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充实水柱有效射程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时,应套防火绝缘线管;照明电路、安装插座,应当有防漏电和超负荷保护装置;不准使用铜丝和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照明电路超负荷保护装置;电线绝缘层老化、残旧、破损时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可燃物不少于50厘米,且不得直接照射可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应经书面审批同意,做好安全交底,告知消防安全检查员后才能动火,动火人员需持证上岗。高空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作业区内应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人员和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及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总量不超过8小时需要量,由施工单位消防责任人或保卫部门审批;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限额领料并保存领料记录;严禁携带手提电话机、对讲机或非防爆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

  (四)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仓独立存放;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嚗晒,要使用防止回火阀装置,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距离,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m,使用完毕要归仓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当远离其它临时建筑,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电路、开关、设备;凡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六)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需使用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临时建筑的围蔽墙体和骨架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门窗除外),厨房、茶水房、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当单独设置,用砖墙围蔽。施工现场材料仓库宜搭建在保卫值班室旁;

  (二)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每栋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明渠;

  (三)每栋临时建筑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00人,每25人要设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的宽度不得少于1.2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室内的通道宽不少于1.2米,床架搭建不得超过2层,床位不准围蔽,临时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米,门窗要往外开;

  (四)临时建筑一般不宜搭建两层,如确因施工用地所限,需搭建两层的宿舍其围蔽墙应当用砖砌,(使用组合板房除外),楼面应使用不燃材料铺设,二层住人应按每50人有一樘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不少于1.2米,坡度不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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