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洛阳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明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防止与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情况

  

  2010年度,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种制度健全,市政府印发了《洛阳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洛政办〔2010〕102号),方案中确定地质灾害隐患区(点)有45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在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明确了各自辖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防治重点区域。我市各地质防治职能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市级防治方案确定的45处重点区域建立起了群测群防网络。市政府将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分级,一级点5个,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为防范第一责任人,二级点10个,由市直机关各局委主要领导为防范第一责任人,三级点29个,由所在地的县(市)政府主管县(市)长为防范第一责任人。

  

  2010年,我市强降雨偏多,嵩县分别于7月3日、7月19日、7月23日连续遭受三次特大暴雨袭击,全县范围受灾,其中白河乡受灾最为严重,诱发多处地质灾害隐患。栾川县在7月24日也遭受大暴雨袭击,发生多起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其他县(市)也有不同程度崩塌,滑坡等灾害发生。

  

  二、2011年度我市地质灾害基本形势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特征、人类工程活动状况,依据历年来气候因素,确定我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山区、丘陵区及矿区,在时间上多发生在主汛期(7、8、9三个月份)。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的区域性较强:南部山区多崩塌、滑坡、泥石流;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较为集中;洛宁-洛阳的黄土丘陵地区由于侵蚀强烈,雨季常发生地裂缝、黄土滑坡、崩塌等综合类型的地质灾害。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增强,人类的工程活动常成为多种地质灾害直接诱因,矿山开发、工程开挖等常引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栾川、嵩县、汝阳、洛宁是我市汛期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区域。

  

  暴雨是多种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因,汛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尤其又以6到9月份较为集中,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6、7、8、9四个月。

  

  结合我市的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结果,确定我市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

  

  三、2011年我市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基本特征及威胁对象

  

  根据我市历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结合2010年7月3日、7月19日、7月23日我市嵩县、栾川、汝阳连续遭受三次特大暴雨袭击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各县(市)上报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情况,我市确定了2011年地质灾害主要防治点。

  

  同时,我市仍存在大量的地质灾害隐患,如栾川、嵩县、洛宁、汝阳等矿山集中县区因矿业活动可能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新安、嵩县、栾川、宜阳,孟津等县的公路沿线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因开挖、削坡等活动造成边坡失稳,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各有关部门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