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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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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产业园区发展体制机制

  (十二)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机制。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联动,提升发展理念、创新制度建设、健全金融服务、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政策支持,与泛珠三角、东盟等经济区以及周边地区、友好城市全面对接,积极探索产业合作、园区合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增强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聚集力。

  (十三)创新建设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采取“共建共享、收益分成”方式,积极推行地企合作,共建园区,把挖潜改造驻境大企业大集团作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自办园区,推进节约集约发展。围绕重大项目安排设立园区,鼓励在开发区内建区中园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并购等方面大胆探索,全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十四)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积极创新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等,按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市级产业园区可设置副县级机构;县级产业园区由各县、特区、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并选择配备素质高、能力强、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担任产业园区的主要领导。可实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投资开发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十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知名品牌,增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资源,依托重大工程项目,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开发能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聚集区。

  (十六)扩大管理权限。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市级综合职能部门可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市级执法部门可在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以确保产业园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七)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富有创新能力的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形成促进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

  五、加大产业园区扶持力度

  (十八)规划支持政策。将产业园区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园区环评规划,并相应调整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已纳入规划的产业园区优先建设,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九)投融资支持政策。加大财政对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作为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贴现、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各县、特区、区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内外财力的安排上要向园区倾斜,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技术创新、技改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等给予园区企业资金支持。建立银企合作机制,每年组织1-2次园区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构建银区对接平台。整合全市担保资源,加快组建担保集团,扩大担保能力,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认真落实兑现国家、省各类优惠政策。

  (二十)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企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二十一)税收支持政策。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产业园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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