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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商贸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二十三)招商鼓励政策。制定奖励政策,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动员社会力量招商,形成全民招商的格局。积极推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 六、建立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产业园区的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服务。各县(特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十五)健全统计考评制度。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对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工业增加值、上缴税金、地方财政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评定。将园区发展实绩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对成绩显著的产业园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园区考核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实行严厉问责。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特区、区,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