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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附件:1.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 2.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技术信息”栏编写要求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 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 为了规范和统一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工作,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以及卫生部有关文件等制定本指南。 1.产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1.2 水处理工艺。 应当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如果有加热装置,在流程图中应当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1.3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3.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1.3.2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1.3.3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 1.3.4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 1.4 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1.5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2.生产工艺及简图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4.检验报告 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审核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1检验报告应当附上检验申请表。 4.2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应当与申报名称一致。 4.3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 4.4不同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4.4.1小型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供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和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 4.4.1.1卫生安全性检验。 4.4.1.1.1国产水处理器的检验报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进口水质处理器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4.4.1.1.2用2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浸泡试验。 4.4.1.2卫生功能性检验 4.4.1.2.1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由卫生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4.4.1.2.2 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包括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和加标检验报告。 4.4.1.2.3 有消毒组件(如载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等)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相应地检测银、碘、臭氧浓度。 4.4.1.2.4 有kdf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铜、锌浓度;离子交换树脂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硬度、钠浓度。 4.4.1.2.5 用2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功能试验。 4.4.2大型水质处理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