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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4.2.1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省级检验机构检验。 4.4.2.2应当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包括正常运转后和运转14个工作日后两次检验报告。两次检验间隔处理的水量不能太少,应当按申报的流量,每日至少运转8小时。 4.4.2.3处理后水样应当同时采集两份作为平行样品。 5.铭牌 铭牌内容应当包括: 5.1 产品名称与商标(名称应当包括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5.2 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 5.3 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 5.4 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预留。 5.5 执行标准号:指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 5.6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6.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能准确地表达水质处理器的功能、用途、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还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水质处理器。一份完整的说明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6.1 产品功能(或简介)。 应指明市政自来水经过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从而改善饮水水质,使出水水质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6.2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至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适用范围。 6.3 成分和部件。 6.3.1应当标明处理单元及结构示意图。 6.3.2应当说明滤芯(或滤料)、膜组件等的使用寿命。 6.4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等。 6.5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滤芯(或膜组件)的清洗与更换。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含有ro膜或纳滤膜的,应当说明清洗和保存方法以及清洗剂或保存剂的配方。 7.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1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7.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3 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8.样机 对提供评审的样机有如下要求: 8.1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定型生产的产品。 8.2所提供的样机的水处理工艺、所用水处理材料的组份和产地应当与送检样机和申报材料相一致。 8.3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未使用过的新样机,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8.4所提供彩色照片应当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9.如为系列产品,上述各项内容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要求。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结论: 10.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10.2 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的; 10.3 提交的样品、产品配方(材料或结构图)、生产工艺、现场审查资料等内容相互不符,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等; 10.4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附件2: 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技术信息”栏编写要求 【产品说明】 应当注明类型、主要参数、出水水质。其中类型应当注明为大型或小型水质处理器,如为系列产品还应当注明为a类或b类;主要参数应当注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进水压力;出水水质应当注明反渗透类,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纳滤类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主要成分或部件】 应当注明水处理材料、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材质,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当包括管材和管件,并均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量和/或数量。 如为a类系列产品应标明各型号外观差异。 【使用范围】 应当注明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注意事项】 应当注明定期清洗更换滤芯(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