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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优化运营环境。对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内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同时,为减轻路边停车对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政府职能部门应倡导车辆拥有者将车辆停放到路外公共停车场。 (九)政府专项资金政策。政府建立专门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账户。将停车和相关税费收入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银行资金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十一)政府回购政策。新建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含配建的商业开发),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评估审计后由政府进行回购。 (十二)优化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人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环保、市政、财政、物价、住房保障、地税、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明晰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市人防办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四)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投资,规划部门对停车位以及商业补偿等规划指标的配比,应充分考虑社会资金收益。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权属单位,做好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面土地的整理工作。 (六)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 (七)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开工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的监督。 (九)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十)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广告设置的审批。 (十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 (十二)区级地税机关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 (十三)市住房保障局等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公共停车场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由经营方负责。 (十五)各县(市)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带、出口加工区)要加大招商投资力度,把公共停车场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面落到实处,并积极主动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停车场建设,各负其责,不断优化建设投资环境,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每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主管参加,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办理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前期办理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主体单位持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查意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意见;(2)主体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出具初步规划条件;(3)主体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手续,领取公共停车场国有土地使用证;(4)主体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5)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的控规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2)土地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3)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等资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5)主体单位履行完各种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证;(6)主体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7)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