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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关于“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实施镇、村河道清洁整治工程”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崩岗侵蚀治理和库区水源区水土流失整治及生态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行政村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将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10万户45万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抓好水库移民‘双转移’基地建设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产业,增强移民‘造血’功能,提高移民收入”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市、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确定水库功能,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生态保护等综合效益”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超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制定地方用水标准”、“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界定重要取用水户并实行重点监控”和“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出台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鼓励应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核减用水年度计划,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水质目标管理”、“统筹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布置和规范取水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